释义 |
法律分析:不得少于二十天。根据法律规定,招投标类采购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中有一条是“招标所用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以下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招投标类采购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