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一般法定免责事由不包括: 正当防卫、意外事件、紧急避险、行为人依法执行职务。 不可抗力的要件为: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不可抗力主要指的就是因为法律上直接规定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约定,而就可以进行引用的一种免责的条款,也就是不能够预见不能够避免的一些行为。 二、法定免责事由 1、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形。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卫措施所造成的损害。 4、紧急避险。是指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5、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