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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犯罪的自首和立功
释义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与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经查证属实,或者共犯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仅限于自首之本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68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修正案(八)删除关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
    一、立功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的,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二、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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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