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人员经商违反了什么纪律 |
释义 | 事业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违反了我国的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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