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成都市物业管理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根据服务的内容、质量、深度和社会承受能力,按下列规定执行:a)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小区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b)高标准的住宅小区和高层楼宇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行政府指导价。c)特约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第(一)、(二)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收费,经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可以预收,但欲收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