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项目:上海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 办理项目说明: 第一、受理单位: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第二、单位职责: 1、依法办理上海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2、宣传民法典、倡导文明婚俗。 第三、办事依据:《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第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为原件):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