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5类-奶粉尿布:婴幼儿奶粉、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营养品,尿布尿裤等; 3类-母婴日化用品:婴幼儿洗衣液、沐浴露、牙膏、母婴洗护用品等; 10类-奶嘴奶瓶:婴儿用奶嘴奶瓶、婴儿护理用器械、器具及用品、分娩用仪器、器械及用品等; 25类-婴儿衣裤:母婴服装鞋帽、儿童服、睡袋等; 29类-奶乳制品:牛奶、牛奶饮料、奶乳制品等; 20类-婴儿床枕:婴幼儿游戏围栏用垫、婴儿更换尿布用垫子、婴儿用床单、枕头等; 21类-婴儿浴盆:婴幼儿用暖水瓶、保温瓶、棉签; 28类-儿童玩具:婴幼儿玩具、游戏器械等; 12类-婴儿车:婴儿手推车、学步车等; 35类-门面招牌:母婴店铺招牌、通过在线网站提供产品信息等,母婴广告,母婴产品销售、品牌加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