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市场监管疫情期间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 |
释义 | 法律分析: 《意见》以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违法案件为基本精神,强调了四个方面问题。一是重点查处疫情防控相关行政违法行为,列举了非法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必需品价格、违法销售野生动物等7类予以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二是从快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行政执法案件,对加快相关案件办理进度和简化案件办理程序提出了指导意见,倡导运用电子送达、在线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式加快案件办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可以采取互联网远程视频等方式召开听证会。三是从重处罚影响疫情防控的相关违法行为,考虑其在特殊时期的严重危害性,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四是依法规范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在适度简化行政执法程序的同时,要做到依法依规、快而不乱,高度重视、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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