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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必须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直接登记,其业务范围应当在社区服务业领域,依据下列内容认定:
    (一)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体教育、社区安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邮政服务、科普宣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服务;
    (二)邻里相互帮助、为老幼病残服务、为困难群体服务等服务;
    (三)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社区矫正等服务。
    法律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 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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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3: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