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马德里条约国家国际注册商标 |
| 释义 | 商标国际注册赋予的权利是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称为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在其受保护的国家内视同在该国的直接注册。 当然,国际注册商标申请指定的各保护国家要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受理保护申请。如果申请保护的商标即要求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在国际注册部登记之日起1年(或18个月)内被指定保护的国家驳回,申请人可以根据驳回国的国家法律,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申诉;若在1年(或18个月)期限内保护申请未被驳回,则该商标就已得到保护。 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根据马德里协定,注册的商标有效期限仍为20年,但根据《议定书》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今后依《协定》和《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均为10年缴纳一次费用。如现已依《协定》进行了国际注册的商标,且要求保护期间限为10年的,待10年期满后,仍需要在有关国家保护时,应依《协定和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规定的保护期限和收费标准,缴纳第二个10年费用。如要对依《协定》已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后期指定,应缴后期基础注册费和补充注册费。 商标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范围也可以扩大。即商标取得国际注册后,商标所有人还可以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扩大其商标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把该项注册扩大到其他商标尚未取得保护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有效的商标,也视同在有关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直接注册。 据统计,1991年底,中国企业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有59家企业,国际注册商标为59件;到1994年底,国际局受理中国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的已达5193件,其中已核准的商标达到3016件。 一、申请国际商标如何提请异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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