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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没有退中药的规定
释义
    有退中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药属于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无质量问提不给退换。国家有关退药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目的是为了完善医院药房药品质量管理,其范围包括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药房的退药管理工作。事由责任总结到药房主任、药房质量管理员、药房工作人员身上。退药原则是凡在医院住院,出现以下情况的可办理退药手续。前提必须是:所退药品必须是本院购进的,药品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必须与所发出药品一致;所退药品必须包装完好、无污染、无缺损、无变色变质。
    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得退药:
    1、无原始凭据的;
    2、包装受损(如破损、有污渍、输液药品粘有病人姓名等非药品标示或有粘贴痕迹等)、药品质量变更的;
    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要求冷处保存药品等,避光保存药品裸瓶不得退药) ;
    4、传染病用药(如阿德福韦酯、拉米夫定、恩替卡韦等) ;
    5、麻醉、精神、毒性等特殊药品(麻醉药品免费回退待销毁除外) ;
    6、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装的拆零药品;
    7、其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
    8、一般情况下非近3日发出药品不得退药。
    根据临床工作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予以退药:
    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
    2、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的;
    3、患者因病情变化,或[门诊转住院,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
    4、病员在院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
    5、其他医方责任导致患者不能继续使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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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0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