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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技术侦查措施种类及应用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不同类型的技术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信监控、电子监控、邮件检查、密搜密取、外线侦查和网络侦查。同时,文章还强调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严格执行标准和保密要求,以及这些材料的使用限制和公安机关与相关单位、个人的合作和保密责任。
    法律分析
    ①电子侦听(麦克风侦听):电子侦听是指通过窃听设备对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性的口头谈话进行侦听。
    ②电信监控:电信监控是指通过对各种通信方式的联系进行监控。
    ③电子监控:电子监控和电信监控不相同。电子监控主要通过两种手段获取图像讯息。一是进行秘密的拍照与录像;二是使用电子设备对侦查相对人进行监视、跟踪、定位。
    ④邮件检查:邮件检查是指对纸质的通信和包裹、快递等物流进行秘密检查。
    ⑤密搜密取:密搜密取是指对侦查相对人所处的地点、物品进行秘密的搜查以及提取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
    ⑥外线侦查:外线侦查是指技侦部门所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秘密逮捕等综合性手段。
    ⑦网络侦查:网络侦查是指对互联网展开秘密侦查的一类手段的统称。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结语
    技术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包括电子侦听、电信监控、电子监控、邮件检查、密搜密取、外线侦查和网络侦查等。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侦查人员应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及时销毁与案件无关的材料。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滥用。公安机关在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并保守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十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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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21: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