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释义 | 1、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2、科室设置: (1)临床科室:至少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3、人员 (1)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2)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3)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4)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4、房屋: (1)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2)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3)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5、设备: (1)基本设备要齐全 (2)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3)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一、怎么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1、各医疗机构在接到校验通知后,请领取《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校验事宜。 2、医疗机构凡需变更执业项目,请领取《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及《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各一份,按要求填写清楚,请集中在4月21日-5月31日之间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3、医疗机构如已停止执业,请领取《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按要求填写清楚,同时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单位证明、医疗机构公章办理注销手续;如未办理注销手续又不按期校验仍在执业者,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在校验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违规医疗行为或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如何处理 1、当事人协商解决中,医方是解决后7日内履行报告义务,需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鉴定费由双方协商预交和承担。争议解决前,卫生行政部门并无职责主动处理。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应在1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调查,并应当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或移交医学会鉴定、鉴定费由医方负担。可见,准许当事人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民事责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协调解决,否定了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有悖法意。 2、尽管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处理,但申请后应适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当事人申请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先在10日由审查,决定受理后方才判定或移交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由申请人承担。诚然,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违反报告规定,患者可以申请处理。但其程序和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却相差如此之大,难以理解。唯一导致区别的原因是医患双方存有争议和不论医患双方有无争议,医方履行了报告义务。医方违法不报告,其义务还更少。于理不通。据此,我们认为当事人申请处理的争议,可能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不应按申请处理程序进行,它不属于申请处理程序的范围。报告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一样是推断属于医疗事故,还需判定或鉴定,这和医疗双方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争议一样。因医疗机构不报告而适用申请程序是没道理的。 3、它同样应适用诉讼优先原则,即凡诉讼中可能处理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不处理或终止处理。但责令医方采取救治措施、对违反报告义务行为的处分等行政专有职权仍应履行。诉讼优先,明文规定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处理争议的情形。似乎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而启动的行政处理程序不应终止。但这势必导致对同一问题,不同国家机关同时认定,这是不适宜的。另一方面,医学会对法院已受理的事故鉴定,明文规定不受理,这势必导致卫生行政部门可能根本无法处理。我们认为,因报告而启动的行政处理程序,除专属于行政职权处理的事宜外,应终止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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