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机短信作为出轨证据的可信度 |
释义 | 手机短信作为法庭证据需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实现证明目的。举证时需考虑短信的来源合法性、证明效力以及与所要证明的事项的相关性。 法律分析 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一般需要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实现证明目的。 在举证时,往往应考虑证据的取得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项之间是否相关联等等。 手机短信要作为法庭证据,需要证明手机短信的真实性。 拓展延伸 手机短信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效力与认可程度 手机短信在离婚案件中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与认可程度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一些司法管辖区,手机短信被视为有效的证据,可以用于证明配偶之间存在婚外情或不忠行为。这些司法管辖区通常要求手机短信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然而,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法院可能对手机短信的认可程度较低,因为它们容易被伪造或篡改。因此,当涉及到手机短信作为离婚案件的证据时,律师和法院通常会评估其来源、时间戳、内容一致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支持。最终,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与认可程度。 结语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方能达到证明目的。在举证时,应考虑证据来源合法性、证明效力及与所证事项的相关性等。手机短信作为法庭证据,需证明其真实性。在离婚案件中,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与认可程度备受争议。律师与法院常评估其来源、时间戳、内容一致性及其他相关证据的支持。最终,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与认可程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8194;#8194;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手机短信可否作为离婚证据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到手机短信,因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唯一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间的短信收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录音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录音不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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