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省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车,不准搞超过原配置标准的装修。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在25万元以上小汽车的,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领导干部在任职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岗位一律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准配备新车。 法律依据: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