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立教师辞职后还有退休金吗 |
释义 | 教师辞职后,如果劳动者缴纳社保满15年或者补缴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可以依法享有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教师这个行业还是比较复杂的,总体来说分为四类: 第一类:国家公办院校在编教师。此类人员一般情况下是没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采用“视同缴费”来计算,即你没缴费,国家当你缴费了。此类人员身份是干部,一些地方退休后按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退休计算,即社保出具企业缴费情况表,拿该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这是养老保险双轨制下的机关事业单位轨,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办教师,签署的和同是人事合同(注意:不是人事代理合同)。 第二类:公办学校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民办院校劳动合同聘用人员、附属国企,私企企业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各类培训学校,培训机构等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是养老保险双轨制下的另外一轨,这部分人员由于经常性需要流动,和普通企业职工没有区别,养老保险每月正常缴纳,离职后如果有新单位,新单位继续缴纳,没有新单位的可以自己缴纳或者缴费年限够的情况下可以不缴纳。 第三类:事业单位在岗在编,签订人事合同,但养老保险由所在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此类人员身份类似第一类,但养老保险是第二类。辞职或退休后按照第二类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第三类人员一般是在事业单位改革后形成的学校,但也有一些地区是从有大概1986年后就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1986年是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元年,一般最早缴纳养老保险的也就是1986年,之前年限全部都是视同缴费,视同缴费相当于个人缴费最高档,所以,视同缴费年限越长的人,退休后养老金相应越高。 第四类:和企业中大量存在的临时工类似,一些地区由于经济和历史原因,存在没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或少缴、漏缴的情况,无论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存在这样的人员,一般情况下数量较少,但麻烦最大。如果不幸是这里人员,则需要准备曾经的工作记录,工资表或工资条、工牌等等资料,如果有劳动合同那就简单很多。拿着有关资料和证明劳动仲裁,拿劳动仲裁书到社保等机构补交养老保险,但同时还涉及到滞纳金的问题,滞纳金通常还是比较高的,各地在处理此类情况时,方法比较灵活多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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