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被告是否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
释义 |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于对身份关系、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分析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拓展延伸 外地被告是否享有起诉地选择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地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享有起诉地选择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到其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然而,这种选择权并非绝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案件的标的物是不动产,那么被告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被告是一家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组织,那么起诉地应当是其所在地或者与合同有关的地点。因此,外地被告在起诉地选择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在某些情况下享有起诉地选择权。然而,这种选择权并非绝对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案件涉及不动产,被告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如果被告是法人组织,起诉地应当是其所在地或与合同有关的地点。因此,外地被告在起诉地选择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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