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生公证双认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的父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如父母亲有去世的情况需提供死亡证明; 4、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材料,任选其一: (1)户籍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出生证明; (2)《独生子女证》; (3)《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亲的结婚证。 (4)父或母户口簿可以体现该关系的,父母同一或各自户口簿+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没法体现该关系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成员关系证明或人事档案和父母亲结婚证。 出生公证双认证的办理: 1、当事人需要向户籍地的公证处发起申请,然后按照公证员的指示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户口本等。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即可交给公证员,届时公证员会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当事人还得缴纳公证费,缴完费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取得出生公证书; 2、出生公证办理完成后,当事人需要拿着公证书前往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进行外交部认证。如果当事人不申办外交部认证,那么双认证也就无法办理了,因为这是申办过程中必经的一个环节。外交部认证结束后,当事人需要拿着公证书前往目的国驻华大使馆进行二次认证,也就是双认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