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处理 |
释义 | 据了解,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期间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发自内心的坦白; 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被刑讯逼供,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 三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确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心做出了虚假的有罪供述。 一、被告人供述的瑕疵如何处理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二、被告人认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法庭上拒不认罪的如何处置 1、被告人不认罪,法院也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情况作出判决。 2、被告人不认罪,表明态度不好,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会加重判决结果。 3、被告人不认罪,证据和庭审也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或疑点很多,法官会保守的做出判决。 4、如果其他证据不确实充分,一来可能由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来可能由法院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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