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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以“病历写错”为由拒赔心包炎,是否合理?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以“病历写错”为由拒赔心包炎,需要证明该病历错误与保险事故有直接关系,否则不应拒赔。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尊重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意见,不能过度干涉。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医疗活动,救治患者,维护患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得过度干涉医务人员的诊疗权利和医疗质量控制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过错。”
    总结:保险公司以“病历写错”为由拒赔心包炎并不合理,应当承担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的诊疗意见应当得到尊重,保险公司不能过度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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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3:5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