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设台湾府,下辖台湾、凤山、诸罗三县,统治区域也仅限于府治一带百余里。府城“规模草创,城郭未筑,官署悉无垣墙,唯编竹为篱,蔽内外而已”。凤山、诸罗两县衙署皆附设于府城,知县、佐贰不敢莅境,只在府城遥领县事。其时,“人民尚未集,田土尚未辟,可居可耕之地,惟台邑左右方百里地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