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自由还款方式。自由还款方式实行固定日期还款,即借款人资贷款划付当月的下一个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贷款划付日在该月的对应日:若在某月无对应的还款日,则该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为还款日。还款期内,再不低于月最低还款额度的基础上,借款人可以自由选择每月的还款额度,月最低还款额度为按照等额本息选择每月的还款额度。月最低还款额度为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月均还款金额。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月最低还款额度要按照调整后的利率予以重新核定。提取公积金还款的三种方式为:一次性还款法、停还若干月法、逐月还款法。(1)提取公积金一次性还款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后,借款人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的月还款额继续按月还款的办法。(2)提取公积金停还若干月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后,根据提取的公积金余额与当前月还款额的倍数取整后,停还相应月数的办法,停还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提取还贷的公积金余额大于12个月的月还款额的,停还月数也不得超过12个月)。停还结束后借款人须继续按月还款。停还期内产生的欠息,不收罚息,不计复利,在停还结束后的月还款中逐月扣还。(该办法目前有部分银行因系统原因而暂不受理)。(3)提取公积金逐月还款法--即每月直接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金额的办法。提取的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委托人应及时补足其还款金额。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