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省离退休金调整方案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定额调整 每人增加35元。去年的标准是40元,同比减少了5元。在全国属于次低水平。 2、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1.6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体现长缴多得和社会激励,在全国属于略为偏低水平。 去年的标准分别是2元,同比减少了0.4元。工龄的单价缩水了。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和本人2020年12月底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比例增加0.97%。去年是0.79%,同比提高了0.18%。这一水平和其他地区横向比较,算低水平。 3、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五类特殊退休群体,额外增加养老金。调整水平和去年持平。 (1)向老革命倾斜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向老职工倾斜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向高龄老人倾斜 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按年龄分两档,额外增加养老。其中,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向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 一、二、三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元、10元、15元。 (5)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 执行兜底政策。确保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退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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