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法律规定的工程居间费是多少? |
释义 | 居间费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人作为交易双方的中间人,提供介绍和协助的服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取决于合同成立与否以及居间人的介绍是否起因果关系。报酬金额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在报告居间情况下,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在媒介居间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报酬。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应在合同成立后进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将导致无权行使费用偿还请求权。 法律分析 工程居间费国家在这方面没有相关规定,一般在3%~5%之间合法。 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 2、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 1、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2、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结语 居间费作为一种合法的中介费用,旨在促成交易并取得合理佣金。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应满足合同成立和介绍因果关系的要求。报酬给付义务根据居间类型而异,居间人应承担居间活动费用。然而,若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对委托人不利行为,其报酬请求权可能受限。特别约定下,居间人可请求费用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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