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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为了纠正专利局可能作出的错误授权,让广大公众进行监督和帮助,专利法不仅规定了撤销专利权程序,同时又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自专利局公告授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这两个程序都发生在公告授权之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从申请日起即不存在。设置无效程序和撤销程序的目的是一样的,但这两个程序有区别。
    首先是无效程序自专利局授权公告日起满6个月后提出,且专利权终止后也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次是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不仅包括了请求撤销的全部理由,而且还包括公开不充分;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被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人不是最先申请的人等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维持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几种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4)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证据提交有什么要求
    (一)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
    (二)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
    (三)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
    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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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