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问: 住房公积金 如何缴纳 个人所得税 ?各行业各地区有无区别,是否可按一定的金额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 金、 养老保险 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提取并向指 定金 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由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后根据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 费 失业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中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 平均工资 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 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贵企业应参照上述规定,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应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以内的实际缴存额度,且基数不能超过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法律客观: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6〕39号)中有关对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现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建立门诊医疗补助费用(以下统称为“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明确如下:纳税人按《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问:补充医疗保险所得税汇算工资基数为上年工资总额,还是要执行3倍封顶的基数,另扣除比例是否执行12%?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这里强调了“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基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封顶”,很多省份也有这一说的,但贵公司所在地执行什么样的标准,还需咨询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以获取税前扣除的合法性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