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 公司产品加工需要模具的(包括冲压模),统一归口技术部主管负责确认,加工好的模具归模具仓库管理,模具仓库归属模具车间,模具外委单位与加工价格由计划经营副总审批。 二. 模具加工申请依据经批准的产品开发计划,模具外发加工必须填写模具加工申请单,加工单由产品设计人员填写,明确产品名称(或代号)、加工数量、加工价格、模具技术或工艺要求等内容,经技术部主管对工艺技术符合性审核后,交模具外委经办人按照外委加工作业规定落实。 三. 因使用寿命到期和生产中损坏,需要重新加工的模具由使用单位申请,技术部审批。 四. 模具加工单位的选择应考评其加工能力(满足质量与交付期限)、加工价格等的性价比,择优合作。为公司加工模具的合作方至少应有三家,且经公司技术部有关人员考察同意备案,以供公司选择和考核。选择的加工单位必须是备案的合作方。 五. 模具加工单位加工费的结算应提供加工申请单、模具入库单和模具检验合格责任者的签名。 六. 模具加工费用的支付:定金不能超出加工金额的30%,模具检验合格(在订货客户确认产品后)方可结算加工费,加工费应有10%-20%的作为模具质量保证金暂押公司,在模具使用满足设计寿命要求或在移交公司满一年结清;长期合作的模具加工单位应签订加工协议,形成合作惯例。 七. 模具加工费的报帐:发票附模具加工申请单、模具入库单。 八. 公司产品模具应该根据产品代码对应编号,建立模具档案以及模具进出存帐。所有进库的模具均应涂上黄油保护,并有模具负责人进行例行检验。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