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七不准”:是领导干部一是不准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干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二是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通过拉帮结派、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为他人搞拉选票、贿选活动;三是不准参加任何人授意或暗示等与推荐村“两委”成员候选人有关的活动;四是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或制造、传播小道消息,混淆视听;五是不准利用威胁、欺骗或其它手段,妨碍其他党员、公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六是不准参加可能对换届选举有不良影响的宴请;七是不准收受别有用心的人赠送的礼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2]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