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请他人代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请假; 二、不准在会场内接打电话、玩手机、发微博微信、交头接耳,在会场外长时间逗留,影响会议秩序; 三、不准在会议期间饮酒、组织参与吃请活动或接受会外人员宴请,擅自到会议安排地点外食宿、出入娱乐休闲场所; 四、不准接受或赠送任何礼金礼品,代表、委员会客一律在驻地宾馆大堂进行,不得将来客带入房间; 五、不准借助代表、委员的影响力办私事、谋私利,借机开展宣传、促销活动,擅自散发各种资料,组织或参与串联、拉关系等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以威胁、欺骗、利诱和其他非法手段妨害代表、委员正确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七、不准编造或散布谣言,诬告或诽谤他人,影响和干扰选举工作; 八、不准阻挠对违反会风会纪、干扰破坏选举等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八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