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建设项目结算价格 结算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结算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构成。 2、销售基准价格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计算公式为:销售基准价格=周边房价×折扣系数。周边房价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成交价格或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折扣系数以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和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成交价格等因素确定。 3、单套销售价格 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确定单套销售价格。单套房的上下浮动幅度,根据楼层、朝向、位置来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0%。以单套销售价格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应与以销售基准价格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相等。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机构拟订定价方案,经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经过核准的定价方案,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需重新核准。 一、经济适用房能不能出租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于经济适用房这一保障措施,我国政策法规有相关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