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二)不传播传染性疾病;(三)不乱涂、乱画、乱刻;(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五)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 (二)不传播传染性疾病; (三)不乱涂、乱画、乱刻; (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五)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