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山东省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自10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青岛市七区、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100元、1900元,分别上调190元、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元、19元。根据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19元、17元。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山东省上一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为2018年4月29日,青岛市七区、三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10元、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1元、17.3元。根据本次全省最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青岛市七区、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190元、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1.9元、1.7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