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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保证担保的新变化主要有什么
释义
    关于保证担保的新变化主要有: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2.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变化5.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变化;6.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6个月;7.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一、如何快速解除民间借贷担保人
    保证期间终止便可解除担保责任。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定保证期限,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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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3: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