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不停止执行原则
释义
    法律分析: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诉讼期间,原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这一原则。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下,这一原则的执行也可以有例外,即可以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形是: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要求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 7: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