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两种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2、两种措施的实施条件不同:对当期应纳税款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提供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强制执行措施在后。3、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是对当期的纳税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实施的;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则是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并且责令限期届满之后实施的。4、两种措施的执行金额不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仅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为执行金额;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与纳税人应纳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作为执行金额。5、两种措施的采取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仅仅是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并未剥夺纳税人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是扣缴、拍卖、变卖纳税人财产,可以直接使纳税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