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卫生监督局有执法权吗 |
释义 | 有执法权。在卫生监督局监管的范围内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包括罚款。各省卫生监督所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监督所稽查长有权对本所执法科室处理群众投诉案件后,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了监督稽查。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要经过立案调查,重大案件要经过听证程序,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被处罚人。 卫生监督局执法范围包括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地的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 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1.拟定全国卫生监督政策和工作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2.组织实施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对地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开展执法稽查,对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4.组织协调、督察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 5.组织全国卫生监督抽检; 6.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 7.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 8.组织全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9.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10.承担卫生部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1、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2、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3、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2、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3、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1、对医疗机构的执行资格、职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2、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 5、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6、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7、承办县委、县政府、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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