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与世界主要法系国家的立法比较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的弊端 |
释义 | 与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相比较,我国立法最大的缺陷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当的狭窄。在这个问题上笔者通过以下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窥视我国与它们之间的差异。 法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死者的子女、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旁系血亲及死者上生存的配偶,并分为四个顺序。关于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中,直系血亲都不会受亲等数限制,而旁系血亲延伸到六亲等以内。而且死者的兄弟姐妹的直系卑亲属可延伸到六亲等以内。而且死者的兄弟姐妹的直系卑亲属可延伸到十二亲等以内。 德国民法典第1924至1929条按照亲系划分了五个继承顺序,其法定继承人范围几乎包括了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所有生存着的人。集体如下:(1)直系血亲卑亲属(2)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3)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属卑亲属(4)曾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5)高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此外,配偶在德国法中被视为继承人但未固定其继承顺序,而是在能实际继承的顺序中继承相应的份额。 一、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的立法依据及现状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另外,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由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基础而确定的,亲属只限于二等亲以内,顺序仅有两个。 整个法定继承制度都是以一般的人、抽象的人的意愿为依据的。如果法定继承制度准确的反映了他的意愿,被继承人是不会另外立遗嘱的,一般的人、抽象的人的意愿是由一定社会占据主要地位的人们的共同意愿所决定,而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人们生活共同体的需要。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是由立法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继1978年以来,我国在农村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城市推行经营制度的改革,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人民的生活水平相对而言有一定的提高改善,虽然如此,人们所有的财产的有限(并且仅限于生活消费资料和简单的生产资料)以及生产能力的有限造成了继承人继承遗产供自己消费后,几乎没有可以可能存在其所继承的财产再次继承的问题。我国是一个农村大国,农村的生活状况决定了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在当时,一般人是希望将自己的遗产在自己的父母、子女和配偶之间分配,特别是在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的农村,加之农村的传统风俗习惯,继承人都是与被继承人有极其密切关系的人,他们或者与其有最近的血缘关系,或者是其生活的伴侣。他们一般不会在意父母与子女配偶之间的继承顺序的问题,基于同样的道理,被继承人也不会在意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顺序。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子女和配偶、祖父母与兄弟姐妹相比,因为血缘关系,被继承人和前者的关系比后者更为密切,被继承人希望遗产首先由前者继承,只有在没有前者的时候,才会由后者继承。总之,我国现行的继承顺序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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