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土地租赁合同中能否对土地用途 |
释义 | 土地租赁合同中禁止承租人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将受到处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土地使用证、产权证明、身份证明等,如需改变用途还需获得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土地租赁合同中能否对土地用途变更 进行土地租赁时,承租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果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并且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要哪些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承租人在土地租赁合同中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一旦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改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要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原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明文件、用途变更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所要求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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