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车去偷窃是否没收车辆? |
释义 | 《刑法》六十四条,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司法实践认定及没收犯罪工具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 (1)财物归属; 案例一:被告人驾驶从租车公司租来的一辆价值 40 万元的越野车,盗窃3万元的财物。车辆是否是犯罪工具,是否应当予以没收? (2)财物系供犯罪所用理解不一; 案例二,被告人平时用自己的私家车拉客,偶然一次开车贩卖毒品,车辆是否是犯罪工具,是否应当予以没收?(3)没收犯罪工具是否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案例三,使用其本人的一辆价值 20 万元的汽车,盗走3万元的钻石。车辆是否是犯罪工具,是否应当予以没收? 涉案的财物是不是犯罪工具,要不要没收,从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一)考察犯罪工具是否为实施实行行为而准备。 一般情况下,只有为犯罪实行行为的实施而准备的工具才是犯罪工具,如为实施抢夺等行为而提前准备的用于装运赃物的汽车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工具。同时要求行为人在实施实行行为过程中实际使用了这一工具。即虽然提前准备但并未在实行行为中使用的工具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工具。 犯罪工具有侵害性和非侵害性之别。侵害性犯罪工具是指一开始就对社会安定具有侵害性的犯罪工具,而非侵害性犯罪工具是指某工具在社会生活中不具有侵害性,只有当行为人使用该工具实施犯罪才可能危害社会,从而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工具。例如,张三以实施伤害犯罪准备了砍刀和车辆,若他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放弃犯罪,因砍刀危及社会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以及社会安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没收,但其车辆以往只是作为交通工具被使用,并未对此盗窃行为起到实质性作用,所以不应被认定为犯罪工具。 (二)考察犯罪工具与犯罪行为的联系是否紧密。 在认定犯罪工具时,要考虑该工具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换句话说,即该工具是否主要且直接用于犯罪。某财物与犯罪行为是否具有足够或密切联系,可从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该财物对整个犯罪过程的重要程度,与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的联系密切程度,整个犯罪过程能否在缺乏该工具的情况下顺利实施完毕;(2)该财物在犯罪中使用的时间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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