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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宜兴市如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释义
    (一)基本案情:宜兴市如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日中天)自成立以来仅零星进行酒类批发与零售业务,无其他生产经营内容,公司自有负债较少,但其为实际控制人名下其他企业多笔金融借款提供担保,后因主债务人资金链断裂,背负巨额担保债务。
    2015年5月28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兴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如日中天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核查,如日中天除少量白酒资产外无任何实物资产,但公司曾持有即将上市的A公司股份4000万股,如日中天于2015年3月上述股票份以2.7亿元低价转让,该款项被用于向4家金融机构个别清偿。
    鉴于此,一方面以相关金融机构为被告管理人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后相关金融机构主动归还清偿款。另一方面,宜兴法院赴A公司协调数十次,并与股权受让人多次协商谈判,以期追回低价转让股份,最终持股股东同意暂时代持该股份,并于后期全额返还相关权益,期间如日中天以质权形式保障利益实现,股权财产得以追回。根据该方案,如日中天需立即返还持股股东资金成本约3亿元,已超公司现金流数额,政府出面协调金融机构筹集上述资金。A公司上市后,因股票交易禁售期限制,上述股权全部交易完毕时间长达数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此,各方协商由持股股东扣除资金成本后提前支付股权变现款,变现股价计算标准为批准方案前9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的92.5%,该方案经全体债权人高票表决通过。最终,上述股权成功变现,获得变现款12.79亿元,占全部破产财产的99.97%,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高达65.9%。同年6月20日,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典型意义:本案系“有效运用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典型案例。破产企业主要财产为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于破产案件受理前被低价转让并用作个别债务清偿,针对该情况,法院引导管理人与股权受让方协商返还全部股份利益,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个别清偿资金,并针对股票禁售期问题设计股票资产变现方案,得到广大债权人认可。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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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7: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