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回收公交车有赔偿标准吗 |
释义 | 政府收购公交车的标准:对于纳入本次公交一体化的客运车辆,经该车所有经营者全体同意的,由收购主体收购,收购价格由车辆评估价值、经营补偿及奖励组成。 1、车辆评估价值。被收购客运车辆的评估价值由经公开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2、经营补偿。本次收购按照经公开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的各线路年经营状况对该线路上每辆客运车辆给予6.5年的经营补偿。实际支付的补偿款项中应扣回2012年至2016年期间的政府亏损补助款。 根据规定,在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且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2、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3、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重型载货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法律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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