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如果是 有限责任公司 的, 清算 组主要由股东组成。 2、如果是 股份有限公司 的,清算组主要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 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 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