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每月1-23日办理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的失业人员,26日以后,凭社会保障卡领取失业补助金。每月24日-月末办理登记的失业人员,次月第3个工作日凭社会保障卡领取申领当月的失业补助金。 失业金申请流程: 一、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二、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应持相关资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会将有关事项告知经办人,并纳入次月发放计划,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会说明具体原因) 三、失业人员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信息确认,同时可办理“求职登记”、“培训登记”和“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从次月开始按月发放,一般月底前发放到账。 申领失业补助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 2、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不足1年; 3、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