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兼并流程是什么样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兼并流程什么 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3、资产评估。4、确定产权底价。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6、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手续和法律手续。7、权利义务的承担和职工的安置。 一、国有股权转让程序是什么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1、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2、清产核资;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4、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5、申请挂牌;6、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7、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8、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9、交易完成,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二、企业兼并的形式及法律性质 1、承担债务式兼并 即在被兼并方的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这种兼并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购买净资产式兼并,兼并方以数目为零的现金购买资债相抵为零的净资产。 2、购买净资产式兼并,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这种兼并方式本质特征是以现金换净资产。在法律上表现为以兼并方与被兼并方的投资者(股东或开办单位)为合同当事人、以被兼并方的全部净资产为标的的买卖合同,也被称为企业产权转让合同。购买净资产式兼并是合并还收购,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认定。 (1)兼并方与被兼并方都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上等于全体股东将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兼并公司,除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因此兼并公司购买被兼并公司全部净资产的,法律后果与合并相同,被兼并公司的法人资格必然消灭,或者成为兼并公司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者干脆丧失了经营主体资格,与兼并公司彻底合为一体,其财产、债权债务由兼并公司承受。 (2)兼并方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兼并方是非公司的企业法人的,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兼并公司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后,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其规范为分公司,因此这种兼并的法律后果与合并也是相同的。但是如果兼并公司在收购全部净资产后随即将其规范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子公司的(如把企业净资产拆成股权并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这种对企业全部股权的短暂持有不影响被兼并方法人资格的延续,其法律后果等同于控股,被兼并方的债务仍由规范后的子公司承担。 (3)兼并方为国有独资公司或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被兼并方为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的,购买净资产式兼并是合并还是收购,取决于兼并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收购后被兼并方的债权债务由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注销登记的,法律性质为合并。合同约定收购后被兼并方成为兼并方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下属企业、被兼并方不注销登记的,被兼并方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这种情况的法律性质是收购。 3、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方的所有者将被兼并方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这种兼并方式的本质特征是以净资产换取兼并方的股份,在法律上表现为被兼并方的净资产全部转换为存续企业的股份,被兼并方随股份转换而终止,其债务亦由兼并方承担。吸收股份式兼并符合合并的各种法律特征,是典型的合并,合并各方的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4、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这种兼并方式通过被兼并方的股东与兼并方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变更工商登记来实现。这种兼并方式,不改变被兼并方原来的债权和债务的承担主体,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收购。 三、企业吸收合并要交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一)流转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吸收甲公司实现两个企业依法合并,若甲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及劳动力转让给乙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乙公司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甲、乙公司依法合并,甲公司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甲公司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其合并后的乙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合并后企业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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