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威胁游客构成什么犯罪 |
释义 | 一、威胁游客构成什么犯罪 导游对游客人身安全进行威胁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对威胁游客人身安全的导游,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二、相关法律规定 《导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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