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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侦探在案件调查中遇到的问题
释义
    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起重要作用,主要应用于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欠缺、主要情节未查实、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情况。补充侦查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或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每个案件最多进行两次补充侦查。退侦后重新侦查可以找到充分的合法证据,若两次退侦后证据不足,一般会立即释放被告人。
    法律分析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补充侦查的种类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7条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检察院进行退侦,主要是因为证据不够充分,退侦之后可以再此侦察找到充分的合法证据,检察院可以自己进行侦察,也可以让公安机关进行侦察,一共可以进行退侦两次,两次退侦之后,一般可以进行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
    结语
    鉴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犯罪构成要件欠缺,主要情节未予查实,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追究,以及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明等情况,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的形式和期限有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或要求公安机关协助。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补充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找到充分的合法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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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9: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