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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兼职员工无故被辞退有补偿吗
释义
    基于兼职情况的不同,兼职被辞退有没有补偿应分情况予以区分:
    根据劳动法相关司法解释,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打工学生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被辞退不会给予劳动关系获得补偿,但有可能根据雇佣关系获得补偿。
    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另一个用人单位兼职,在此情况下,如果员工被用人单位辞退,需要根据用人单位辞退原因确定有没有权利获得补偿。
    如果因为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用人单位规定其他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涉及违法辞退,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兼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2、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
    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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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9: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