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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要约没有约束力?
释义
    要约失效:
    1、对要约的拒绝。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
    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经过要约人的回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在符合撤销条件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被撤销的要约是一个已经生效的要约,被撤回的要约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因此撤销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撤回不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期限届满而未获得承诺,受要约人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即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答复,此时要约效力终止,不能自动延伸。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说明受要约人提出了新要约,新要约意味着对原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
    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发生变化,原受要约人成为要约人,原要约人成为受要约人。
    一、什么叫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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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7 2:2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