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要约没有约束力 |
释义 | 要约失效的情况下是没有约束力的。法定情形分别有: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什么是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 要约及其法律约束力是什么样的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法律约束力是,如果对方作出承诺的,要约人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并且承诺生效时,一般合同则成立。 发出的要约是不是永久都有约束力 不是的,要约的约束力也是有期限的。《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失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的终止,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要约失效主要有四中情形:1.对要约的拒绝。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2.要约人撤销要约,要约被撤销当然使要约失效。3.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一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为反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即不受其要约的拘束。 什么情况下视为拒绝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所为的不承诺的意思表示视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的方式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要约直接予以拒绝,默示即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受要约人保持沉默。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未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的,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该内容由 王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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