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2)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考试大收集整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